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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绍兴市柯桥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柯桥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 号)、《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以及《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柯桥保护中心负责柯桥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柯桥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柯桥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柯桥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柯桥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遴选纺织领域内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主体备案。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柯桥保护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柯桥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备案主体可自行向柯桥保护中心提交预审服务申请。

第七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柯桥保护中心关于专利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等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八条 备案主体应签署《承诺书(试行)》,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符合《绍兴市柯桥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等文件要求。

第九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柯桥行政区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应符合柯桥保护中心的产业领域,请求加快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类别属于02类(服装、服饰用品和缝纫用品)、03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箱包、阳伞和个人用品)、05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类)、06类(家具和家居用品)、09类(用于商品运输或装卸的包装和容器)、15类(其它类未列入的机械)、30类(动物照管与驯养用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动态调整),并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绍兴市柯桥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柯桥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递交备案材料后,由柯桥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整理,形成拟备案主体名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三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柯桥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完成注册后,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预审注册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政策状态;

(三)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柯桥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上的注册进行审核。

 

第四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预审工作管理,关注中心网站,及时跟进有关专利预审申请事务。

第十七条  中心受案预审员对案件全流程负责,具有案件分类、受理、审查、打标、结案等处置权。

第十八条  中心对不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及取消备案或注册资格等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备案或注册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予以提醒:

在接到备案或注册修改通知后仍提交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的。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连续2次出现提交的预审申请因形式问题未预审通过的;

(二)未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影响专利预审服务质量的;

(三)在答复期内未按预审通知书要求提交证明材料且无合理理由的;

(四)在未收到中心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进行正式申请的;

(五)违反承诺,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的;

(六)代理机构未在中心注册,或在暂停服务、取消注册资格期间,提交预审申请案件的;

(七)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八)提交预审申请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在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影响预审服务质量,予以提醒: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的;

(二)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和PDF格式的申请的;

(三)在收到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正式申请的;

(四)在取得申请号当天未向中心提交快速复核申请的(因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五)因其他未按预审要求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预审案件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的;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和PDF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的;

(四)违反《承诺书》的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五)违反《申请须知》的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六)因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原因,导致递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抵触申请的;

(七)其他因不规范行为而被取消加快标记的。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经发现,暂停预审服务半年:

(一)备案主体一年内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率在50%及以上;

(二)代理机构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率在50%及以上;

(三)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存在虚假宣传“包授权”、“有特殊途径通过快速预审”等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的行为;

(五)其他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 75 号)第三条的规定,或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案件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备案主体多次违反《绍兴市柯桥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及《承诺书(试行)》的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备案主体一年内提交 5 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且经多次辅导,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仍在70%及以上的;

(五)代理机构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且经多次辅导,不合格率在70%及以上;

(六)备案主体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 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七)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国家、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备案主体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

(九)备案主体存在假冒专利行为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后拒不执行;

(十)备案主体主观故意的提交多件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或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的预审申请案件;

(十一)其他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影响专利预审服务质量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 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 5 件。

第二十六条 已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柯桥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备案主体自备案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柯桥保护中心提交任何预审申请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放弃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在满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可再次向柯桥保护中心提出备案申请。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自整改完毕、消除异常状态之日起满一年后,在满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再次向柯桥保护中心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名录,柯桥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预审服务管理工作,及时跟进有关专利预审申请事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柯桥保护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绍兴市柯桥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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